鹤山建置沿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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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以前,鹤山地属百越。秦、汉时属南海郡。三国吴国黄武元年(222年),在今新会县境立平夷县,今鹤山地属平夷县,晋武帝太康元年(280年),平夷改称新夷县,属广州郡。南北朝时属新会郡。隋,属新会、义宁两县,隶于南海郡。唐,改隶于广州。五代、南汉隶于兴王府。宋属新会、义宁两县,隶属广州及新州。元沿前制,明隶属广州府及肇庆府。清顺治六年(1649年)至建县前,鹤山分属新会、开平两县。雍正十年(1732年)从新会划出古劳、新化、遵名三个都及开平的双桥都全部,古博都的部分地方,新置鹤山市,在今之大官田筑城为治所,治所称鹤城,隶属肇庆府。

  民国2年(1913年)县城迁至沙坪。隶属粤海道。民国9年(1920年),属广东省中区委员公署。民国17年(1928年)属中区善后委员会。民国18年(1929年)属西北绥靖公署。民国25年(1936年)属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。民国34年(1945年)属西江南路行署。民国35年(1946年)至新中国成立前,直属省政府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,鹤山市属粤中专区。1952年5月与高明合置办公,至1954年两县恢复建制。1956年鹤山市属佛山专区。1958年11月16日,鹤山市与高明县合并,称高鹤县,仍属佛山专区。1959年改隶江门专区,1961年10月改属肇庆专区。1963年划归佛山专区。1981年12月16日,恢复鹤山、高明两县建制,鹤山属佛山地区。1983年6月1日,实行市管县,鹤山市隶属江门市。1993年11月8日,经国务院批准,同意撤销鹤山市,设立鹤山市(县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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