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哥拉政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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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宪法于1975年11月11日颁布,1978年1月、1980年8月、1991年3月和1992年8月四次修改。宪法规定,实行多党制。共和国总统经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,可连任。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。总统有权公布或废除法律,宣布战争或和平状态,任免政府部长、军队高级将领、省长、总检察长、最高法院法官等。议会同政府的权力分开。法院和法官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。宪法还规定,安哥拉既不参加任何国际军事组织,也不允许外国在本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。1992年8月,议会决定将国名由“安哥拉人民共和国”改为“安哥拉共和国”;“人民议会”改为“国民议会”;各级法院均删去“人民”字样。

本条目最后由 Wayne.Hwang 更新于2007-06-21 20:17:56 查看历史版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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