突尼斯政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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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9年6月1日,制宪议会通过共和国第一部宪法,规定突是自由、独立的主权国家,实行共和制政体。1975年3月,通过宪法修改草案,宣布布尔吉巴为共和国终身总统。1988年7月,通过宪法修正案,删改“终身总统”等8项条款,增加了“竞选议员年龄”,“总统职位空缺时由议长担任临时总统职务”等内容。1998年10月通过修改宪法和选举法,降低总统候选人的参选年龄,扩大参选范围。总统任期五年,可连任两届。2002年5月,举行独立后首次全民公决,通过宪法修正案。取消对总统连任次数的限制,并将总统候选人的年龄上限增至75岁。此外,新宪法还增加了民主和法制的内容。议会原为一院制,设国民议会。2002年宪法修正案改为两院制,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。国民议会任期五年,下设七个常设委员会。议会监督政府工作并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。

本条目最后由 Wayne.Hwang 更新于2007-06-06 16:16:18 查看历史版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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